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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0/11/16 9.4k 阅读 126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全面提升我市救灾救助总体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扎实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着力点,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生产、住房、医疗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完善救助网络,努力让受灾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断提高和改善受灾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积极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美丽滁州。

二、救助范围及协调机构

自然灾害救助范围是指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雷电、大雪、高温热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等灾害的受灾人员。保证受灾困难群众吃、住、穿、医等实际困难问题,政府救助重点保障受灾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灾造成的困难户等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自然灾害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一)救灾资金准备。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落实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地方政府投入力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补助标准。

(二)救灾物资准备。合理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并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同时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名录,并与其签订供应合作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汛前要对储备的救灾物资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保证物品完好,确保救灾应急及时调用。

(三)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物资储备。确定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向社会公布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四)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进全市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民政专干担任专职灾害信息员,民政协理员担任兼职灾害信息员。组织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提高能力素质,保障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五)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演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组织开展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排查,积极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参与、支持,扩大灾害风险排查覆盖面。扎实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和社区创建工作,努力提升基层城乡社区防灾减灾水平。

(六)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捐赠、志愿服务。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自然灾害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建立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七)扎实做好应急救助准备。水利、国土、气象、地震、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效防范。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坚持汛期救灾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强降雨时段,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协作,对重点区域重点防范。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现场,第一时间提出救助方案,第一时间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并视情及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四、灾情信息报送与管理

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认真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一)灾情初报要求迅速及时。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灾情初报重点关注人员伤亡情况,要严格报灾时效,关键是快。

(二)灾情续报要跟踪随报。在灾情初报报出后,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要进一步核查灾情数据,跟踪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和掌握救灾工作动态,并随时上报。在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三)灾情核报要实事求是。灾情稳定后,要及时开展应急评估,要对本地人口分布、房屋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核定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和隐瞒。

(四)灾情会商要沟通顺畅。灾情发生后,各相关涉灾部门要密切联系与沟通,根据灾情适时进行灾情会商,客观分析评估并核定灾情数据,做到各部门上报的灾情数据口径一致。因自然灾害涉及人员伤亡与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重要灾情数据,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农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沟通联络,确保灾情信息互联互通。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启动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

(一)救助项目和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原则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救助标准,其中台风灾害人均90元,其他灾害人均230元。各县(市、区)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原则上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灾害发生等级、遇难人数。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市启动Ⅲ级、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市启动Ⅰ级、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4.农房倒损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5.旱灾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各县(市、区)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进行统筹安排。

6.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以及中央、省、市、县承担比例测算下达,各县(市、区)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进行统筹分配。

以上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国家、省或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中央、省和市级安排资金,根据本地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突出重点,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二)受灾人员救助实施。

1.摸清受灾困难群众的底数。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逐村逐户开展灾情调查,了解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摸清需政府救助受灾群众的数量及困难程度,建立《因 灾生活救助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做到情况明、类别清、对象准。

2.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对因灾造成吃饭、穿衣、取暖、就医等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特别是居住在农村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灾户,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情况,及时申请救灾资金实施救助。

3.严格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各县(市、区)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

受灾县(市、区)要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组织、乡为主、村服务”的重建体系,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强化部门配合,实施进度考评,确保恢复重建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1.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六、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户、专账使用,坚持做到公开救助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金额;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不当、分配发放不公,均可向国家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国家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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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