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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025/11/11 6.3k 阅读 117 点赞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涉及财政支出政策

责任单位

文件清理

理由

文件清理

意见

单位反馈

意见

1

滁政〔2016〕105号

关于加快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

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期限暂定三年,每年通过比选、竞争、择优等方式,重点支持基地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新产品 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等。市级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向基地倾斜。

市发改委

2022年省战新基地奖励政策取消,市级政策同步不再执行。

拟失效

同意

2

滁政〔2008〕13号

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承担,个人不再交纳。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方式筹集。生活救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医疗保险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市残联

2017年我市已不再实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拟废止

同意

3

滁政〔2009〕22号

关于实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救助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不再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的,实行零起付,每段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配套资金、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方式筹集。生活救助补贴资金除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配套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城乡医疗保险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市残联

2017年我市已不再实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拟废止

同意

4

滁政〔2011〕35号

关于2011年残疾人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生活救助资金除省配套的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仍分别承担20%和80%。

市残联

2017年我市已不再实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拟废止

同意

5

滁政办〔2008〕6号

关于实施《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部门按《暂行办法》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市残联

2017年我市已不再实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拟废止

同意

6

滁政办秘〔2016〕163号

关于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进行扩面的通知

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

市残联

2017年我市已不再实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拟废止

同意

7

滁政办〔2019〕15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智慧学校建设总体规划(2018-

2022年)的通知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建设、分级分担的原则,统筹整合各类教育相关项目资金,引进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筹措机制。市县政府保障智慧学校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学校建设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和参与智慧学校建设,提供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管理服务以及个性化资源建设服务,实现多元投入、协同推进。

市教体局

关于印发滁州市智慧学校建设总体规划(2018-

2022年)的通知规划时间已到期,规划任务已全面完成。该文件总体目标截至2022年已失去时效性。

拟失效

同意

8

滁政〔2020〕41号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研发设备投入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其研发设备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规模以上企业开展5G产业集成电路研发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其购买IP(知识产权)直接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的5G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述企业、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增长的5G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4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5G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支持5G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在产业基金、代建厂房、银行增信、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市工信局

文件中明确,有效期3年,文件至2023年已到期。

拟失效

同意

9

滁政〔2012〕41号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加大资金投入。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重点县和土地整理等各类现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发挥资源集聚效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工商资本和其他各种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区建设,对入驻示范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优先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市农业农村局

目前国家、省已不再有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的计划,已不适应行政管理实际。

拟废止

同意

10

滁政办秘〔2015〕67号

关于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收储作业量进行奖补。对秸秆收储作业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财政补贴,采取分级补贴形式。即:收储农作物秸秆达2000吨以上的,小麦秸秆每吨补贴30元,水稻秸秆每吨补贴15元;超过3000吨以上部分,小麦每吨补贴40元,水稻每吨补贴20元;超过5000吨以上部分,小麦每吨补贴50元,水稻每吨补贴25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市农业农村局

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建议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拟废止

同意

11

滁政办秘〔2020〕61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三个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加强行动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一盘棋”意识,加强人力物力保障,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切实保障执法装备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清河清湖行动顺利开展。

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中明确,专项执法政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文件已到期。

拟失效

同意

12

滁政办〔2016〕21号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

1.加大专项扶贫投入。市本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定远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 2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县、市、区应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天长市和南谯区、琅琊区应按照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2.加大财政存量资金扶贫投入。要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力度,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3.强化扶贫项目整合。各地应将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市农业农村局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相关政策已调整。

拟失效

同意

13

滁政办〔2017〕41号

《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

1.开展特色种养业推进行动,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贫困群众意愿基础上,制定产业扶贫计划,每年建40个左右贫困村产业扶贫示范点,每个示范点市财政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万元,同时,县级加大财政专项投入,确保123个贫困村都有主导产业;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政策,并适当提高产业补助标准,激励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使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

2.市级财政按照每个村级光伏电站20万元、每个户用光伏电站1000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在123个贫困村实现光伏电站建设全覆盖。

3.创新建设就业扶贫车间(驿站),出台财政资金支持办法,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对每个扶贫车间(驿站)补助10万元,至2020年,全市建成就业扶贫车间(驿站)不少于50个,实现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和就近就业。

4.市级安排的纳入统筹范围的旅游发展资金,按照每年不少于200万元的计划资金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市农业农村局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相关政策已调整。

拟失效

同意

14

滁政〔2019〕18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1.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

2.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不断加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中央层面方案已废止,建议我市方案废止。

拟废止

同意

15

滁政办〔2018〕34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比恶化或改善的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支付或收取生态补偿金。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认定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计算生态补偿金额。

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五”期间新文件《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的通知》(滁环函〔2023〕227号)已印发,原暂行办法废止。

拟废止

同意

16

滁政〔2011〕88号

滁州市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实施办法

切实保障城镇和农村抽样调查统计工作经费。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城乡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记帐户补贴每户每月50元;由市县财政分级纳入预算,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工作质量,实行奖惩。

市统计局

已出台新文件替代,目前执行滁政办秘〔2022〕28号文。

拟废止

同意

17

滁政〔2011〕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县乡三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正常经费逐年增加,并按序时进度拨付。城乡住户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记账户补贴每户每月50元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统计部门负责人员、事务安排,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到个人。市、县财政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市统计局

已出台新文件替代,目前执行滁政办秘〔2022〕28号文。

拟废止

同意

18

滁政办〔2016〕43号

关于印发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市卫健委

已出台新文件替代,目前执行滁卫基〔2022〕37号文。

拟废止

同意

19

滁政办秘〔2019〕66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医保行政部门按《安徽省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奖励。

市医保局

目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拟废止

同意

20

滁政办〔2016〕16号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应用办法,积极开展信用评级,推进评级结果应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2.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3.完善配套措施,为信息采集录入、数据库平台建设、机器设备采购等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4.市财政出资,市网信办、市人民银行共同负责组织开发、建设数据库和网络相结合的“滁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市人行

该文件是贯彻落实148项的具体举措,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相关工作已完成。

拟失效

同意

21

滁政办〔2016〕26号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分层次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奖补力度,针对企业上市按照辅导备案、报会待审、成功上市,同级收益财政分别给予200万、200万、600万奖励。针对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同级收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支持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 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省内外科技团队在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省对符合条件团队分类给予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参股支持,市级按相同额度支持。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建设补助,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各级补助标准级差追加补足。按照场地面积、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等情况,给予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档绩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三年孵化期内的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每户每年3000元补贴。

市科技局

文件明确,总体要求为“到2020年,力争新增注册企业3万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3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达到2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家,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创业载体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创业活动持续化、创业资源开放化的生态体系”,现已到期。

拟失效

同意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