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备案事项编制工作作为“放管服”改革和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压实工作责任,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编制工作。省、市将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纳入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在8月底前,市、县两级编制并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9月底前,逐项编制完成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二、明确职责,市县同步。8月18日前,市直各有关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含市、县)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比对、认真研究,对照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滁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梳理表》(附件2)并报市政府办营商科(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word版),无备案事项的单位须零报告(盖章扫描件);各县(市、区)政府依据职责,同步自行组织梳理编制县乡两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市直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市、县两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要层层向下覆盖,即市级清单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县、乡三级事项;县级自行梳理公布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应包括县、乡两级事项。
三、做好衔接,强化协同。市直有关单位在清单编制过程中要加强与省直对应部门的沟通衔接,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本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各地各部门反馈认领省级公布的有关行政备案事项请保持与省清单事项内容一致,如省级事项在我市确实无法认领,请在备注栏注明无法认领事由;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确定相关科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
联络员名单及反馈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于8月18日前同步反馈至市政府办营商科。(word版报邮箱,盖章纸质版报送市政府南556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附件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