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22日
滁州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目标
2022年—2023年,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市批而未供年处置率不低于25%,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工业低效用地年处置率原则上不低于应处置企业数的5%,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到2024年底,全市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根据2021年度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综合容积率在0.9以上。“明光、来安”省级开发区,到2022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综合容积率在0.8—0.9之间。“南谯、全椒、凤阳”省级开发区,到2022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9,到2023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综合容积率在0.7—0.8之间。“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琊”省级开发区,到2022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8,到2023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9,到2024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综合容积率为0.46。“定远”省级开发区,到2022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6,到2023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8,到2024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综合容积率为1.11。“滁州经开区”国家级开发区,到2022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15,到2023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综合容积率为0.92。“天长”国家级开发区,到2022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到2023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1,到2024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2023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全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二、重点任务
(一)调查建库和编制规划。
1. 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琅管委、中新苏滁高新区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权属、位置、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逐宗逐地块分析批而未供和闲置原因,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动态更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工业低效土地再开发范围、类型、认定原则、工作程序、实施途径等。(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市经信局)
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镇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入库工作,全面摸清工业低效土地的规模结构、权属性质、开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效益、企业现状、土地权利人意愿等情况,形成工业低效用地处置清单。组织编制工业低效土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再开发目标、空间布局、开发强度、时序安排、效益评价等,并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二)分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
1. 加快土地供应。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供地进度。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地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供地条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2. 完善供地手续。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经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3. 据实核销批文。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清理处置闲置土地。
1.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各地要制定“一地一策”处置方案。其中因规划和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造成的,各地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各地要及时采取帮扶、约谈、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3. 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整治提升工业低效用地。
1. 加速“腾笼换鸟”。对可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与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纳入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进行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推动“复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同一宗土地兼容2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业态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各地可根据产业容量、市场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可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要求。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产业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3. 挖潜“发展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本区域特别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打造一批综合容积率3.0左右的科技孵化器、运营中心。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等,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各地可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按幢、按层等可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可以按幢、按层转让、出租和抵押。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4. 推进“提质增效”。对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建项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容积率、亩均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具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已竣工投产项目,各地要督促企业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约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5. 鼓励“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地块,进行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全程管理
1. 确保工业用地增量。各地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实施带项目审批。各地在申请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推行“标准地”供应。各地在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出让地块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标准,企业对标竞地、按标用地,2022年“标准地”供应率不低于80%,2023年“标准地”供应率不低于90%,2024年“标准地”供应率达到100%。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确保土地供应时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所必需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简化有关报建手续,推动“交地即开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4. 强化监管。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双合同”监管,加强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监管,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分类管理。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推动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规范转型类(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倾斜支持,对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并将D类企业作为工业低效土地的重点处置对象,运用差别化政策,正向激励园区提高用地效益,反向倒逼低效用地退出。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专项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7月1日—9月30日)。在调查建库的基础上,2022年7月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向拟认定为闲置、工业低效土地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于9月底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二)依法处置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于2022年10月1日起,全面开展对批而未供、闲置、工业低效土地的整治攻坚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处置进度和处置效果进行定期调度、定期审查、定期督导。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加强对批而未供土地和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工业低效土地的处置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推广。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协调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项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攻坚行动。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加强财政保障力度,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本次专项行动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全市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工业低效土地”进行清理和处置,力争实现“三个一批”:即供应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依法处置一批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一批工业低效土地。同时,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原则用于工业发展,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抓好辖区企业数据归集和核实的各环节工作,对企业存疑数据和提供的佐证材料审核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应调尽调,统一建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琅管委区结合低效城镇用地调查入库工作,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通过“三下三上”、联合认定,形成工业用地现状成果数据,建立全市统一、动态更新的低效用地监管平台。一是通过“一下一上”,做到应调尽调、类型初判。由经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称、位置,下发各县市区、园区。各地根据“一下”数据,结合城镇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入库工作,对规模结构、权属性质、开发建设、固定资产、亩均效益、企业现状、土地权利人意愿等进行补充调查,工业用地调查表参照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表格,对现状类型进行初判,形成初步数据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是通过“二下二上”,推进市级研判、举证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梳理“一上”数据,对照相关政策标准,对疑似工业低效土地进行市级研判、汇总,再次下发各县市区、园区。各地对“二下”数据进行补充调查和完善,对疑似低效土地进行举证核实,形成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是通过“三下三上”,实现目标锁定、统一建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二上”数据,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地认定低效土地进行核实,并再次下发各县市区、园区。各地根据“三下”数据进行最终锁定,形成全市数据成果,建立全市低效用地调查监管平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四)强化考核,督促问效。将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完成情况纳入县域经济和园区考核。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具体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全面掌握各地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市政府对处置效果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或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专项评价考核排名靠前的,给予一定建设用地计划奖励。对未完成处置任务的,进行通报、约谈,责成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暂停辖区工业用地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处置不实、造假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效能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琅管委)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022年—2024年滁州市批而未供处置任务表
附件
2022年—2024年滁州市批而未供处置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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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2022年度(处置的批而未供土地年限为2009-2018年) |
2023年度(处置的批而未供土地年限为2009-2019年) |
2024年度(处置的批而未供土地年限为2009-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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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基数 |
处置率 |
计划处置数(亩) |
任务基数 |
处置率 |
计划处置数(亩) |
任务基数 |
处置率 |
计划处置数(亩) |
|
|
市本级 |
13406 |
25% |
3352 |
17521 |
25% |
4380 |
17064 |
25% |
4266 |
|
天长市 |
1480 |
25% |
370 |
1840 |
25% |
460 |
1396 |
25% |
349 |
|
明光市 |
4778 |
25% |
1195 |
6100 |
25% |
1525 |
5032 |
25% |
1258 |
|
来安县 |
962 |
25% |
241 |
5136 |
25% |
1284 |
5400 |
25% |
1350 |
|
全椒县 |
0 |
25% |
0 |
0 |
25% |
0 |
64 |
25% |
16 |
|
定远县 |
1675 |
25% |
419 |
1080 |
25% |
270 |
892 |
25% |
223 |
|
凤阳县 |
1810 |
25% |
453 |
3480 |
25% |
870 |
2384 |
25% |
596 |
|
合计 |
24111 |
6028 |
35157 |
8789 |
32232 |
8058 |
|||
最终处置基数以省自然资源厅通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