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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1/06 4.9k 阅读 375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1日


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等精神,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人防、绿化、消防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划分,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范围为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琅管委),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重点工程建管处等市工程建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和技术导则制定、测绘成果共享、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和信息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服务窗口负责现场委托、收取纸质要件、成果汇总和成果分发流转等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在线委托、业务督办、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等服务。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程序公开征集“多测合一”服务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非涉密数据的共享工作。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八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测绘单位进入“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

(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括: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测绘活动。

(二)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进入规则、时限、程序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第十条  鼓励测绘服务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提升测绘资质,满足从事“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相关要求。

从事“多测合一”测绘工作的技术人员应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四章  实施程序和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一)项目委托。鼓励建设单位优先从测绘机构名录库中选取测绘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或委托书。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事先组织招标。

(二)项目监督。测绘单位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后,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督。

(三)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相关部门应为测绘单位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测绘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测绘成果资料,并由委托方验收确认,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推送入库,成果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十二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由测绘单位将入库后的成果通过“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平台或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分别向审批部门推送并运用。对于可以使用的测绘成果,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重复测绘,“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成果要求:

(一)成果类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包括中央子午线117°00′和118°15′两套成果)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绘单位需确保测绘成果符合国家、省规范和市相关要求,并使用统一转换参数满足入库需求。

(二)成果内容:勘测定界报告(含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选址)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报告、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竣工平面图、不动产测绘图(包含预售商品房楼盘表构建和分层分户图制作等内容的测绘成果)。其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和不动产测绘图出两套成果,分别满足规划竣工核实和不动产登记入库要求,并说明转换关系及差异原因。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测绘单位的作业部门完成过程检查,测绘单位完成最终检查,委托方组织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成果实行共享服务,具体包括:

(一)项目选址、用地审批、供地等阶段测绘成果;

(二)工程建设审批测绘成果;

(三)工程施工阶段测绘成果;

(四)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

(五)其他可以共享服务的不动产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  已入库的“多测合一”成果,作为项目选址、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已入库的“多测合一”成果,除有证据证明测绘成果存在错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测、补测外,不再重复备案入库。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成果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式要求的测绘成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拒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除出“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信用监管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测绘单位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2年。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测绘的,可以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