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环保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
项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产局
为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8〕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源头控制,严把涉重项目准入关
各地要严格执行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政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源头防控,聚焦重点行业,强化铅、汞、镉、铬、砷五类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
(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改、扩建涉重项目。
(二)新建涉重项目,应在工业园区(各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手续齐备的园区、集中区、高教科创城等)布局,项目建设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有重金属排放量的天长、明光、定远、凤阳在其县域内调剂,三区一园”和滁州高教科创城以及无重金属排放量的来安、全椒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工业园区外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各地应当建立涉重企业退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产业升级,腾出总量指标,扶持优质企业发展。
(四)对于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涉重项目,各地不得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实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国土部门不得受理项目的用地申请,环保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的环评文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的审批事项。工商部门要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到相关部门。
二、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整治涉重违法排污企业
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严厉打击各类涉重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未经环评审批许可开工建设、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关闭“散、乱、污”及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企业,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行挂牌督办。
三、强化考核监督,严肃追责问责
涉重行业污染防控作为《滁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考核监督。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5部门关于暂停引进涉铅等重金属污染项目意见的通知》(滁政办电〔201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