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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际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5/24 1.7w 阅读 216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际铁路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际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城际铁路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际铁路建设,规范城际铁路专项资金的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城际铁路项目资金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际铁路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城际铁路交通工程。

第三条  市城际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满足城际铁路项目建设、运营等支出,每年从市本级和相关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安排专项用于城际铁路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为保证城际铁路项目资金需求,将用于城际铁路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

(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用于本市城际铁路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及城际铁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存续期内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原则上不得变更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制度化、规范化。

(三)强化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单位自评、财政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三位一体”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

(二)城际铁路沿线有关县(市、区)财政统筹的资金;

(三)上级补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筹集规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当年按下一年度城际铁路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支出为控制数确定专项资金规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承担当年专项资金支出的50%,具体比例如下:

(一)市本级承担城际铁路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100%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部分的55%。

(二)南谯区和来安县分别承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部分的35%和10%。

(三)专项资金跨区域筹集比例可根据当年城际铁路项目投资总额、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筹集申请,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专户,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

第九条  南谯区、来安县政府确保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所需承担的资金缴入专户。

第十条  上级各项补助资金统一划入城际铁路专项资金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二)项目融资还本付息;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

(四)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下一年度城际铁路项目支出报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和绩效考核等情况,提出资金需求,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