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我市境内地表水国考断面、市控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财政向滁州市财政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时,由滁州市财政向所在地财政拨付生态补偿金。
滁河、淮河跨省内其他地市断面生态补偿根据《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考断面以环保部、省环保厅确定的监测结果为依据,市环保局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分属2个及以上责任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清流河断面生态补偿金额由市本级、琅琊、南谯、经开区、苏滁园按30%、20%、20%、20%、10%比例承担。
市控断面以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为依据,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自水质自动站建成正式运行当月起执行,但不得迟于2018年10月1日。
第五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地财政向滁州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地财政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2018年10月1日起仍不能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并正式运行的市控断面,将按照单个断面每月50万元标准计算污染赔付金。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河流上游入境的县(市、区)界断面及下游出境的县(市、区)界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滁州市财政局对责任县(市、区)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市、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市、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八条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市控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纳入县域环保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断面表
附件
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断面表
|
序号 |
责任县(市、区) |
断面名称 |
断面 性质 |
所在水体 |
2020年考核目标 |
达标年限 |
|
1 |
南谯区 琅琊区 滁州经开区 苏滁产业园 |
清流河乌衣下 |
国考 |
清流河 |
Ⅳ类 |
2016年 |
|
2 |
全椒县 |
襄河化肥厂 |
国考 |
襄河 |
Ⅳ类 |
2016年 |
|
3 |
全椒县 |
滁河陈浅 |
国考、跨省界 |
滁河 |
Ⅲ类 |
2016年 |
|
4 |
来安县 |
来河水口 |
国考 |
来河 |
Ⅳ类 |
2020年,(2018-2019年目标为Ⅴ类) |
|
5 |
天长市 |
白塔河化工厂 |
国考 |
白塔河 |
Ⅲ类 |
2020年,(2018-2019年目标为Ⅳ类) |
|
6 |
明光市 |
池河公路桥 |
国考 |
池河 |
Ⅲ类 |
2019年,(2018年目标为Ⅳ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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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明光市 |
小柳巷(淮河明光出境断面) |
国考、跨省界 |
淮河 |
Ⅲ类 |
2016年 |
|
8 |
明光市 |
淮河明光入境断面 |
市控 |
淮河 |
Ⅲ类 |
2016年 |
|
9 |
凤阳县 |
顾台子(淮河凤阳入境断面) |
市控 |
淮河 |
Ⅲ类 |
2016年 |
|
10 |
凤阳县 |
淮河凤阳出境断面 |
市控、跨县界 |
淮河 |
Ⅲ类 |
2016年 |
|
11 |
凤阳县 |
濠河凤阳出境断面 |
市控 |
濠河 |
Ⅲ类 |
2020年,(2018-2019年目标为Ⅳ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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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定远县 |
池河定远出境断面 |
市控、跨县界 |
池河 |
Ⅲ类 |
2019年,(2018年目标为Ⅳ类) |
|
13 |
定远县 |
池河定远入境断面 |
市控、跨县界 |
池河 |
Ⅲ类 |
2019年,(2018年目标为Ⅳ类) |
备注:淮河明光入境断面、顾台子(淮河凤阳入境断面)和池河定远入境断面均为对照断面,用于当出、入境断面均超标时具体计算生态补偿(赔付)数额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