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省道公路
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通告
滁政〔2017〕27号
目前,我市国道、省道(特别是城市出口路段)两侧违规修建建筑物现象十分严重,不仅直接影响公路交通安全,而且不利于城市建设和公路事业的发展。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我市境内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桥及平面交叉道口根据安全视距等有关要求确定。公路管理机构可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
三、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电杆等设施,或需要临时占用、搭建厂棚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四、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控制新建村镇、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设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延的距离,国省道不少于5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通告(滁政〔2004〕78号)同时废止。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