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一)试点示范期(2017年-2018年)。制定土地、规划、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配套鼓励政策体系,培育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的发展。力争2017年滁城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开工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40万平方米;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2017年开工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10万平方米(详见附件)。
(二)推广应用期(2019年-2020年)。编制一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施工技术和工艺,建立比较完备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完成一大批产业工人培训,建立多种装配式建筑体系和系列部品部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力争2019年滁城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开工面积不少于60万平方米,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要达到20%以上;各县、市、区争取2019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工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要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三)建筑单体装配化率。建筑单体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力争建筑单体装配化率达到4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实施主体。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优势企业,吸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本市相关建筑业企业发展。支持引导本市建筑业企业整合优化产业资源,向装配式建筑方向发展,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设计、生产、施工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加快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产业集团。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
(二)发展配套产业。大力发展构配件和部品部件产业,完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产业链,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钢结构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和工艺装备结构,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围绕装配式建筑,积极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形成完善的产业链,规划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三)提升装配水平。引导企业研发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术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四)推进示范带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率先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和新建住宅全装修示范,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和厨卫一体化等部品部件。鼓励小城镇示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建设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方式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和实施全装修,推动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五)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培育一批绿色建材配套企业,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六)保障工程质量。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可采用驻场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审查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扶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实施资金奖补。鼓励装配式建筑化项目申报国家、省相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符合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研发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和科研院所,市规划建设、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给予优先申报。结合《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施行,优先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符合推广适用技术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列入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
(二)保障土地供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保障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用地。对于商业开发项目,2017年起全市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1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以后逐年递增,到2020年达到20%以上。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明确预制装配化率、一次性装修面积比例等内容。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应将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集中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含以政府回购方式建造的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装配率,并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且逐年扩大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
(三)实行税费优惠,减少企业负担。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不含房地产业)为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
(四)优化信贷支持,提升金融服务。对于装配式建筑生产优质诚信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产品,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其所属企业可依据相关政策享受与科技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并促进建立风险基金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先进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各县、市、区)
(五)强化行政服务,加大扶持力度。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把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建设项目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装配到30%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购买绿色建筑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或成品住房)的购房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
(六)优化发包管理,加大产业支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专有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鼓励有实力的大型集团或企业联盟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对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可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延续、预售许可等手续。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以及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时,将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各种评选、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施工的项目。对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符合市政府引进人才和人才安居等优惠政策条件的,予以享受。(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委。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确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各自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紧紧围绕着我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总体目标,迅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4月底前,各地要将实施方案和2017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通报考核结果。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要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强化技术指导。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成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管理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建筑规划、设计、开发、施工、质量检测、建筑经济和部品部件生产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组织论证、评审及验收;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性能、确定预制面积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验收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训紧缺技能人才。加强对开发、设计、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提高设计企业的绿色建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能力,促进装配式建筑的产品施工职业化队伍发展,着力培育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为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加大宣传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设置专栏或专题,让公众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增强市场和公众认同度。对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的优秀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
附件:滁州市2017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附件
滁州市2017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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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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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琅琊区 |
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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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10% |
12% |
15%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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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南谯区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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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10% |
15%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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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滁州 经开区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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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10% |
15%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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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苏滁 产业园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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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10% |
15% |
20% |
30% |
|
|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来安县 |
5 |
—— |
—— |
—— |
—— |
|
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8% |
12% |
15% |
30% |
|
|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全椒县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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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8% |
12% |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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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天长市 |
5 |
—— |
—— |
—— |
—— |
|
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8% |
12% |
15% |
30% |
|
|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定远县 |
5 |
—— |
—— |
—— |
—— |
|
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8% |
12% |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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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凤阳县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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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8% |
12% |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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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明光市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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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5% |
8% |
12% |
15% |
30% |
注:1.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建筑类型涵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等工业建筑,装配率应大于30%。
2. 新建建筑面积指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面积。建设比例指当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