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智能家电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2日
滁州市智能家电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滁州市智能家电产业集聚发展水平,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家电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家电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智能家电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智能家电发展专项资金和自身投资收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也可与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进行有限合伙等方式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
第二章 基金规模及投资方向
第三条 滁州市智能家电基金总规模暂定10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滁州市智能家电基金主要投向滁州市智能家电产业基地企业及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等。不允许投向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行业,不允许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智能家电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行使智能家电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滁州经开区。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建立智能家电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基金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
(二)批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基金申报、运作流程;制订基金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查评审,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批准。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下达投资项目计划。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二)在基金办协调下,收集整理基金申报项目资料。
(三)根据基金管委会和基金办指令,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受托代持、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受托办理基金退出手续。
(四)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条 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科技局、市经信委为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拟投项目的申报和遴选;负责开展相关项目尽调、评估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负责汇总报送基金拟投项目相关资料。
(三)负责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跟进掌握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基金办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按照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四章 基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支持范围为在滁州市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提升智能家电基地产业规模效益的重大项目。
(二)提升智能家电基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性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提升智能家电基地示范应用能力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四)提升智能家电基地创新能力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智能家电产业发展。对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项目,家电基金也可以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规模特别重大及特别优秀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可提高投资额,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奖励。
1、上市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新三板、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规模等相关约定时,经审批后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五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由基金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开展各自领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办对经申报单位推荐的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对评估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投资建议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 在约定投资期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通过基金办报基金管委会批准退出。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符合受让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协议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十九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2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80%留存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基金办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到位基金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1%,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产业基金所发生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支出。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基金办按年度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基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