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滁政秘〔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政府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恪守立法为民理念,立法与决策相衔接,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体现滁州特色;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严格立法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制定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每年9月启动次年规章项目的征集工作,并于12月底前完成次年规章制定计划的拟定工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委审定后再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立法项目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制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相关评估、论证、依据等材料。
(二)起草。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组建起草专门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保障。规章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梳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单位对征集到的意见应当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对未采纳的意见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同时,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供上位法、实际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立法参考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审查。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起草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认为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一是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二是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三是规章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报送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规章草案送审稿广泛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并就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立法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或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将草案报请市委研究同意。
(四)决定和公布。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滁州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在公布命令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刊登规章全文。规章一般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释与备案。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评估与清理。市政府规章施行三年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对规章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制度或者措施的,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对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督促解决。
(七)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在起草阶段的工作参照政府规章起草、审查的程序执行。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一)提高理论素养。政府立法对于我市是开创性工作,立法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积极主动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立法知识培训作为法治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辅导、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将立法知识与业务知识相结合,开拓视野,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水平。
(二)优化队伍结构。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懂法律、懂业务,善于思考、勤于钻研的人员充实到政府立法工作队伍中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人才培养,并为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环境。探索建立立法咨询员工作制度,借助外力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三)提升业务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组织学习相关领域新的法律法规,找准行政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要把握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从事立法工作的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适应立法工作新要求的政府立法人才队伍。
四、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一)提高认识。政府立法对我市是一项全新工作,对创新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将政府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立有用之法、可用之法。
(二)加强协作。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沟通,并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做好立法过程中征集意见的反馈。起草部门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做好草案起草工作,保证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质量。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的,应当服从大局、相互配合,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多提建设性意见,不推诿扯皮,努力消除分歧、达成共识。
(三)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立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立法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立项、起草、审查等各阶段工作,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工作,造成立法工作延误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在效能考核时予以扣分。
附件:滁州市政府立法工作流程图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滁州市政府立法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