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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11 1.5w 阅读 416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

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推进政银担合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担”是指市本级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担保机构)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实行政府、参与合作试点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是:市担保机构分担40%,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财政分担10%。

第三条  为及时进行财政分担10%代偿的补偿,市财政局设立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适用于市担保机构为全市辖区内企业担保时发生的代偿,其中:市担保机构为纳税级次在市本级和琅琊区、南谯区、市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时,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全额代偿;市担保机构为纳税级次在县(市)级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时,市级与县(市)级风险基金按4:6比例分担代偿。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充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市本级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补偿。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也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安排、使用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市担保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补偿申请工作。

第六条  市担保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县(市)财政局书面报送上月新增小微企业“政银担”项目明细表。县(市)财政局如有异议,于收到明细表10日内书面反馈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建立“政银担”工作定期交流机制。

第二章  代偿补偿

第七条  需要代偿时,合作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收到通知后10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合作银行应主动核销未清偿贷款本息20%的自担部分,不得将自担部分的损失转嫁给市担保机构。

第八条  对省级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应承担的30%代偿补偿资金,市担保机构按《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财政应分担的10%代偿补偿资金,市担保机构应向市、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 滁州市“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表(见附件);

2. 市担保机构、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已偿付的证明;

3. 每笔担保贷款的相关合同文书;

4. 其它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市担保机构拨付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风险补偿基金的收付使用及追还情况。合作银行要建立对应监管台账备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不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市担保机构的代偿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章  代偿追偿

第十三条  市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债权的追讨工作。收到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不得放弃追偿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政银担”风险分担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  市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市、县(市)财政局报送代偿债权的追索情况,并附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代偿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和农户,市财政局将不再给予财政政策资金支持,合作银行将不良记录录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要做好合作银行信贷记录报送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对从事“政银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滁州市“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表

附 件

滁州市“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表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被担保企业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金额

担保起止

日    期

反担保

措  施

存入保证金:

其      他:

需代偿金额

其中本金:

利息:

企业已偿还金额

其中本金:

利息:

合作银行

分担金额

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

担保机构代偿金额

申请市、县(市)

财政代偿金额

市担保机构申请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县(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担保机构经办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