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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6/26 1.5w 阅读 434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

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专门档案的一项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对行政相对人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属地原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责成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不良执法行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并建立专门档案。

(一)对涉嫌的不良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核实不良执法行为存在的,对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经核实不良执法行为不存在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三)作出不良执法行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执法行为档案,警告一次。

(一)不按规定着装、衣衫不整的;

(二)语言生硬、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

(三)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执法行为档案,黄牌警告一次。

(一)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二)执法证件任意涂改或转借他人的;

(三)执法程序有瑕疵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不依法受理或推诿不办的;

(五)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红牌警告一次。

(一)酒后上岗执法的;

(二)执法程序有重大欠缺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的;

(四)未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因本人工作失误,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变更的;

(六)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30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执法行为档案,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报请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掀摊位、砸物品、殴打行政相对人等粗暴执法,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行政相对人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有警告、黄牌警告、红牌警告不良执法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凡出现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发现不良执法行为有未经处理的,暂缓其行政执法证件年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次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

不良执法行为需同时追究执法责任的,同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警告、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处理决定在考核年度内有效。

暂扣期限届满的,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整改情况,经本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领回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领回后行政执法人员方可重新执法。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凡因工作疏忽或故意未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本部门不良执法行为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在所调查处理的案件中发现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在不良执法行为查证属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处理决定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备案的不良执法行为处理决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