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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3/25 1.5w 阅读 491 点赞

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情资料收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地情资料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安徽省地方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地情资料是指记述、介绍、研究滁州市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人物、物产状况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主管地方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情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  辖区内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要积极提供地情资料,配合支持地情资料收集工作。资料源较多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专(兼)职资料员,并明确领导分工负责。

第五条  行政区划变更调整、组织机构撤并、人员交替或岗位变化,其地情资料必须在变更方案实施前整理交接,并报地方志办公室备案,防止散佚或损毁。

第六条  地情资料记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全面、系统、翔实地记录本部门、本行业和与之相关的自然、社会、人、事、物基本面貌和发展过程。地情资料内容包括:区域环境、人口、资源、组织机构、历史沿革、社会民生、现实状况;事业发展与产业状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较大社会活动,重要成果,重要人物,存在的问题等。

第七条  记载地情状况的文字、图片、表格、声像、口碑资料应真实、客观,有存史价值;文图严谨、规范、简约;引用原始资料要注明出处。与地情资料相关的附录或背景资料(如:文件、报刊、书籍、网络资料和内部统计、调研资料等)一并收集。

第八条  建立地情资料报送和调查、采访制度。各部门(行业)年度资料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地方志办公室;非主管的社会性资料由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人采访,相关部门配合;重大专项资料或典型人物事物资料由各主管部门适时商请地方志办公室组成调研组实地调查认证核实。

第九条  地方志办公室应加强经常性业务指导,定期组织资料员培训,开展检查督促和评比。承担地情资料采访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撰写的资料长编,报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予以确认,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同报地方志办公室,登记编目;专人采访和调查形成的资料,须经资料来源者认可,经有关部门和主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他资料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地情资料应建立纸质和电子文档,按类目整理编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业化、标准化、系统化。

第十二条  编撰地情资料属职务行为,提供、收集、整理、撰稿者享有署名权。用于公开出版的地情资料应发给资料费,征集公民个人收藏的资料应给予适当的资料费。对资料工作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封锁、损毁或拒不提供地情资料,对重要地情资料漏报、误报、歪曲失实或造成遗失、损毁的,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志主管部门应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相关专家学者建立联系与协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收集整理各类媒体有关滁州地情研究的有价值信息,组织开展地情资料的研究利用。

第十五条  加强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地情资料应逐年汇编保存,根据地情资料编纂出版志鉴、地情书等地方文献,分送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档案馆、研究机构,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充分利用地情资料,多形式多样化地开展滁州市情知识的普及宣传、咨询和对外交流,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撰写、编辑、出版、研究和使用地情资料,应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