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侨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为侨服务能力和侨务工作水平,凝聚侨心,发挥侨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国内侨务工作为基础、以国外侨务工作为主导,坚持为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统一,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独特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二、加强对《侨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侨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组织开展“侨法宣传月”、“侨法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宣传媒体(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制作宣传展板以及宣传册和影像资料等,广泛深入宣传《侨法》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将《侨法》及侨务知识列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尤其在涉侨和侨务资源丰富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侨法》及侨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侨法》法律意识,做到家喻户晓。加强归侨、侨眷对《侨法》的学习,让归侨、侨眷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县、市、区政府要联系实际,组织开展对《侨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通过对《侨法》和侨务知识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侨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我市侨务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归侨、侨眷的爱国热情,增强祖国对他们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更好地发挥归侨、侨眷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建立为侨资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商务部门牵头,由涉侨部门及工商、税务、国土房产、财政、司法、公安、建设、金融等部门组成,协调解决侨资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退税、土地、交通等实际困难。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
四、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充分发挥侨务资源的积极作用
继续深入开展侨情调查工作,不断充实更新和完善《侨情资料库》、《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知名人士信息库》和《侨资侨属企业资料库》,有的放矢地开展侨务工作。加大侨务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从亲缘、乡缘、业缘等方面入手,向海外广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就,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历史文化等。侨务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归侨、侨眷联谊活动,宣传政策,通报情况,解答咨询。注重“以侨引侨”,积极开展“大侨务”工作,广泛开展与世界各地侨胞多种形式的联系与往来,拓展侨务资源,推动我市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鼓励归侨、侨眷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为我市公益事业引荐捐赠。鼓励、引导和支持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各类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五、加强侨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把侨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侨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侨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县、市、区侨务工作机构建设。侨务工作机构已单设的,人员编制应在2人左右;未单设的,在政府办公室内挂侨务工作机构牌子,由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兼任侨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可按正科级配备,另配备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热心为侨、廉洁奉公的专职侨务工作人员,并保证办公经费的供给。定期组织侨务干部培训,提高侨务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市财政要适当增加专项侨务(外事)接待经费,凡市领导参加的由市侨办(外办)安排的华人华侨(包括外宾)的接待活动,其接待经费由市接待处统一结算。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