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
二、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工作实际,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三、涉及范围
本市开展检测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单样本检测价格调整为60元/次。同步调整混合检测价格,即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22元收费;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15元收费,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包含试剂耗材等,医疗机构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混合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
(三)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政策执行时间自2021年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