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26/07/02 8.4k 阅读 445 点赞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加强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工作部署安排,进一步提高我省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省医保局学习借鉴外省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各市和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了国家医保局备案审核。经合法性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后,2026年5月29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6月15日,我市完成文件转发并组织全市抓好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维度综合施策,旨在进一步减轻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一)扩参保范围。明确按企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与正常参保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仅报销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用,还发放生育津贴。 

(二)提保障待遇。全省统一制定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详见附件),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费用,不设起付线、100%报销、支付限额1000元。超过1000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还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进行报销。全省统一将住院分娩顺产、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分别定为4000元、6000元,不设起付线,100%报销,实现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生育费用“无自付”。 

(三)增报销项目。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即参保女职工无需个人先行支付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报销。在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有序将报销范围从省内扩大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四)优经办服务。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防止选择性投机参保,全省统一规定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为方便参保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基础待遇,规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三、政策亮点

一是扩大生育津贴保障范围。既往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分娩后不享受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与企业职工缴费费率相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 

二是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在产前检查费用方面,参保职工发生的限额内基础服务包费用,实现个人“无自付”。在住院分娩费用方面,参保职工在限额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包含无痛分娩费用),医保进行全额保障,实现生孩子“不花钱”。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享受同样待遇。 

三是生育待遇享受更加公平普惠。既往各市在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地域间、人群间生育保障水平存在高低不一的现象。政策调整后,将解决目前各地标准不一、互相攀比的矛盾,使全体参保群众享有更加普惠、更高质量的生育保险待遇,对防止选择性参保,促进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施时间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滁医保发〔2026〕19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