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工伤权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59号)。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通知》(滁人社发〔2024〕1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精神,“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在全面梳理统计全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情况基础上,经认真分析测算,起草《关于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部分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1.明确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2.明确调整标准。以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月)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3.明确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科
联系人:杨华斌
联系方式:0550-3037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