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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图表图解】《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04 7.2k 阅读 262 点赞

一、背景与依据

党的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 号)。同时,借鉴了省内部分地市的先进经验,并征求了有关部门以及市人社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总体考虑与运行模式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大部分工伤风险减轻负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有效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以满足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负的需求

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模式,是实行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负盈亏,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其参保对象为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发生工伤,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赔付要求支付用人单位相关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以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赔付压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我市启动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关准备工作。

2023年4月,组织开展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可行性有关数据测算,拟定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6月,组织各县(市、区)人社局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辖区企业意见和建议。

2023年7月,经吸收、采纳和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2023年12月,结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文件精神完善补充。并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滁人社发〔2023〕145号)。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五部分: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将我现行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扩大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完善参保方式。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属地管理权限和承保机构条件。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行业或系统性单位,集团本部和分支机构可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整体在集团本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在其服务的平台企业或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三是确定缴费标准。明确用人单位、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建设项目缴费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四是明确待遇项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项目和参考标准。按照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出了待遇项目和标准参考。五是细化赔付和鉴定规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伤害确认赔付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进行赔付情形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承保合同规定进行赔付情形认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主要特点

一是有效解决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缺失问题。目前我开展的补充工伤保险仅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作为适用范围,无法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风险问题。《通知》基于各类群体职业风险保障需求,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制度保障,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缺位的问题。

二是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设置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等待遇项目,有效分散化解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赔付负担,进一步优化全营商环境。

三是切实提高工伤职工部分待遇保障水平。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设置两档待遇项目和标准供参考,主要包括: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等,满足不同群体保障需求。

解读单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科

联系人:杨华斌

联系方式:0550-3037644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