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
告知单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项下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职建科将对已安排就业技能培训而未参加的失业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将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待失业人员重新参加完培训后再予以继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