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合作共建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支持建设运营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7日
滁州市支持安徽省区域(专科)医疗中心
建设运营政策清单
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拟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输出医院,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建设医院,合作共建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管理体制方面
1. 支持输出医院根据合作共建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的需求,选派行政管理人员,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建设医院的管理水平。支持输出医院选派专家挂任建设医院副院长,并依法依规行使权限。支持输出医院担任建设医院睡眠科、儿童青少年心理科、精神康复科等科室名誉主任,推进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合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财政投入方面
2. 在输出医院与建设医院合作共建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期间,市级财政每年支付合作管理费用4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 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对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的基础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紧急救治等公共服务予以保障,确保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医保支付方面
4. 对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引进或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 在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按床日付费、DRG支付方式改革中给予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四、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6. 输出医院专家在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服务,门诊诊察费执行输出医院标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7. 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对我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自主定价,在备案与公示后执行。对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关键技术项目,在选择调价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8. 按程序申报后,允许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自主制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与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比价关系,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和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相匹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9. 按程序申报后,允许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对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在备案与公示后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人才培养方面
10. 落实输出医院派驻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人员生活保障,安排人才公寓或周转住房,解决专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衔接落实补贴补助和社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11. 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从“双一流”高校引进的医学相关专业类别研究生,对符合条件的直接聘任相对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12.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设立长三角名医工作室,市级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3. 赋予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用人自主权,对引进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可自主招聘、自主考核、自主调整和自主解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六、薪酬分配方面
14. 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薪酬总量,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15. 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拥有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自主权,重点向关键岗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实行目标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七、科研教学方面
16. 支持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与输出医院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17. 支持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申报实习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8. 允许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的人员,在入职、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执行“两个同等对待”(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八、加强医疗服务保障
19. 支持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创建三甲精神病专科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0. 允许输出医院医师和护士在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多点执业,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