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将依法由滁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委托给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关要求
滁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受委托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再委托。
(一)受委托的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滁州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并按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受委托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的县级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提请滁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委托权。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