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和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全面推进省集中职工社会保险系统上线实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8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征缴职能由人社部门划转至医疗保障部门。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征缴职能划转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工作落实。医保、人社、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于2021年5月20日前圆满完成相关职能划转和业务交接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保持工作延续性,方便群众办事。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