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
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
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防非指〔2019〕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防疫责任
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牧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依据动物疫病种类、危害程度、流行范围,科学合理划定各级政府防疫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能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密切配合、联防联控。
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疫情处置联合调查组,迅速追踪溯源、查明原因、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坚决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效追责不到位不放过。
二、严格防疫管控
(一)建立健全管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方针,抓在平常、严在经常,从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探索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巩固市、县、乡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疫情监测报告“一张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疫情监测、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组,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全力做好疫情处置。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强制性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和动物疫病处置技术规范,坚持“早、快、严、小”原则,第一时间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对疫区实施有效封锁,对受威胁区及活畜禽调运、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产品调运等实施有效管理,从饲料、生产、流通、加工、市场全流程严防严控,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杀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适当补助。
三、夯实防疫基础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有关地区要按照“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要求,做好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厘清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动物卫生检验检疫职责。要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乡村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工作,打通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要引导、扶持、培育多元化社会化服务主体,放开搞活兽医经营性服务,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
(二)加强装备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市、县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加强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建设,强化畜禽移动监管。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信息数据查询和可追溯管理。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三)加强防疫能力建设。引导支持规模养殖企业、畜禽调运主体、畜禽交易和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要求,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达标升级行动。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加强车辆和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间)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推进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疫小区,进一步提升规模养殖场防护能力和水平。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确保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实施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动物疫病防控常态化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健全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病诊断、信息反馈、物资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及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规范疫情报告、预案启动、疫情处置、疫情解除等工作程序。按照“适量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急需”要求,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储备。调整充实应急技术专家和处置预备队,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高检疫申报出证便捷度。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和其它动物屠宰厂(场)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动物产品流通等环节实现检验检疫全覆盖,坚决杜绝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管机制,确保有效监管。
(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等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测检疫科技攻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
四、落实防疫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二)强化资金投入。各级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确保动物防疫执法部门工作和业务经费、动物防疫人员收入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平均水平。要加大对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投入,足额保障建设及运行经费。
(三)强化联防联控。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确保衔接有序、运转高效。
(四)强化工作纪律。各地要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问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