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三个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清河清湖集中执法整治行动方案》《滁州市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滁州市打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清河清湖
集中执法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清理整治滁河干流(滁州段)、明光市池河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河湖中存在的非法捕鱼、污染环境等行为,加快构建长效常治机制,推动禁捕退捕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渔业资源保护,提高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成效,共同打造水清岸绿美丽滁州。
二、整治范围
(一)滁河干流(滁州段)、明光市池河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国家规定的禁渔区。
(二)清流河、池河、来河、襄河等重点河流,以及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黄栗树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
(三)除以上区域外,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整治范围。
三、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捕捞船网(具),重点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绝户网”、“三网”等违法违规捕捞、养殖行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
(三)影响河道行洪的拦河渔具、沉船等物料,以及非法采砂、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排放畜禽粪污、污水和倾倒垃圾等污染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重点整治在我市禁捕水域和其他重点河湖中的违法违规捕捞、污染环境、阻碍行洪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集中开展破案攻坚,破获一批案件,整治一批问题隐患,形成严打高压震慑态势,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务必于2020年7月10日前,启动第一次集中联合执法行动。
(二)持续发力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持续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对屡打不绝的重点水域、重点对象,下狠手、出重拳,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薄弱环节。
(三)深化巩固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整治过程中,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健全联防联控、长效常治机制,固化打击成效,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氛围。
五、职责分工
坚持“清打一体”,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集中清理整治发现的涉黑涉恶和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坚决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打击非法捕捞和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等行为。
清河清湖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清河清湖行动,公安、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琅琊区、南谯区与市直部门一体行动,开展滁河干流(南谯段)、清流河(琅琊段、南谯段)、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的集中清理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水利、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排污行为。
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影响河道行洪、采砂、垂钓等行为。
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查处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违法捕鱼、排放污染等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河清湖行动领导小组,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确保清河清湖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制定清河清湖行动方案,建立统一行动协调机制。各地清河清湖行动方案要于7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方案,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河湖沿岸县(市、区)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整治打击不留盲区死角。沿岸乡镇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及时宣传报道清河清湖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先进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三)加强行动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一盘棋”意识,加强人力物力保障,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切实保障执法装备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清河清湖行动顺利开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行动成果和经验做法,每周五上报《滁州市清河清湖专项集中执法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集中行动期间按日对口上报有关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及时统计本部门行动成果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专项行动联络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凌武海、艾伟岭,联系电话:3025598,邮箱:ahczscz@163.com。
附件:滁州市清河清湖专项集中执法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滁州市清河清湖专项集中执法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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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参与执法人员(人次) |
查处非法捕捞案件(起) |
清理整治违规网具数量(张顶) |
没收渔获物数量(公斤) |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艘) |
查办违规违法案件(件) |
河道清理拦河网具(套) |
清理沉船(条) |
非法采砂点(处) |
违法违规排放畜禽粪污点(处) |
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点(处) |
违法违规排放倾倒垃圾点(处) |
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条) |
查获涉案人员(人) |
移送司法案件(件) |
移送涉嫌犯罪人员(人)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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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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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鱼 |
毒鱼 |
炸鱼 |
违规 渔具 |
涉渔“三无”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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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周报送数据为本周开展行动数据,不累计。
滁州市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
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集中打击整治重点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犯罪行为,落实各重点县(市、区)公安机关属地管辖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侦破一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捕捞犯罪案件,迅速摧毁一批非法制造、运销捕捞器具和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网络和窝点,依法打击处理一批犯罪团伙和成员,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地下产业链,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全力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切实为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步骤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重点打击我市已经实施禁捕河段的非法捕捞犯罪活动,迅速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开展破案攻坚,破获一大批案件,整治一大批问题隐患,形成严打高压震慑态势,有力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二)持续发力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面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对屡打不绝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下狠手、出重拳,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薄弱环节。
(三)深化巩固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固化打击成效,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长效机制,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环境。分析提炼打防管控的成功经验,健全落实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祖武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永春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副局长程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基础摸排组、打击管控组、法制保障组、督查督办组、宣传引导组7个工作组,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整治工作。
(二)强化线索排查。各地要组织精干力量特别是派出所民警、辅警深入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禁捕河段等重点水域、水产品交易地、涉渔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全面摸排掌握涉渔犯罪线索。要紧紧围绕易发案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以及省界、市界、干支流交汇等治安复杂水域,加强阵地控制和特情耳目建设,强化隐蔽力量布建,扩充信息来源渠道,准确掌握动态情报信息。要借助各种资源力量和刑侦、技侦、网侦等专业手段开展网上网下巡查,运用大情报平台和公安云数据开展深度研判,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切实提高打击的精度和准度。同时,要注意从办结案件、在侦案件、在押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中广辟线索、研判比对,深挖余罪、精准打击。线索排查工作要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4个禁捕重点地区(南谯、来安、全椒、明光)摸排发现线索不得少于2条,其余各地摸排发现线索不得少于1条,线索及线索进展情况每月2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线索随时上报。
(三)强化破案攻坚。要集中优势警力,坚持“五个一律”,即“涉案线索一律专班核查、犯罪案件一律溯源追查、侦查攻坚一律专业支撑、顶风作案一律从严处理、案件办理一律快侦快诉”,迅速侦破一批大要案件。对重点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嫌组织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以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线索,要开展专案经营,网上网下联动,理清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利益关系、勾结方式等脉络,串并在侦案件,深挖系列案件,做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挖一窝”,确保打击到位。实行多警种协同作战、跨区域统一指挥、多地区集中行动,由主办地牵头、涉案地配合,市公安局全程指挥督导,全环节摧毁犯罪网络、窝点,全链条斩断利益链,必要时由市公安局提级侦办。对跨区域团伙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市公安局要申请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4个禁捕重点地区每年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不得少于2起,其余各地每年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不得少于1起,滁州经开区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不得少于1起。
(四)强化治安管控。要针对水域犯罪的特点,压实属地责任,加快推进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人员、重点船舶的治安管控力度。要坚持“以岸治江”的思维,严密对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上下岸地点的防控,最大限度压缩犯罪空间。要在准确获取情报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水域连接陆路通道过往可疑车辆、人员和物品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非法运输野生渔获物的犯罪活动,组织相关警种深挖幕后穷追猛打。要积极配合渔政等部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渔“三无”船舶等顽症痼疾开展集中整治、常态整治,开展联合巡逻执法,强化显性用警,加大震慑力度,迅速有效治理问题乱点。对非法捕捞问题屡禁不绝的地区和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挂牌整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面貌得以迅速扭转。各地在强化源头管控、挤压犯罪空间的过程中,要及时梳理总结不足之处,提炼、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因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进行推广或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将在县级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五)强化宣传发动。要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通过深入退捕渔民家中走访座谈、张贴布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争取理解支持。要适时稳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努力实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采取公布电话、邮箱、重奖有效举报等方式,激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工作的时机和节奏,对重大敏感案事件,要提前评估舆情风险,按规定上报市公安局,层报公安部批准同意后,视情组织宣传报道。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做好应对预案,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引发负面炒作、造成不良影响。
(六)强化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与渔政、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不断健全完善情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案件移送等制度,切实提升打击整治合力。公安部门要协调渔政部门建立涉案水生野生动物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及时获取相关鉴定意见。要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在非法捕捞等犯罪立案标准、证据规格、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方面取得共识,争取实现快诉快判,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要充分考虑禁捕政策和新冠疫情对退捕渔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建立涉渔犯罪打击整治、矛盾纠纷化解、风险隐患排查的多元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坚持打击整治与防范化解相结合,在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突出违法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等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各地要加强情况信息报送,每月7日前上报工作情况,每年6月7日、12月7日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23年6月7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有关重大案事件和重要情况信息等,随时上报。联系人:高枝松、徐瑞,联系电话:3064711-2116。
滁州市打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渔获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打击整治我市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违法行为,彻底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工作,深入开展相关市场主体排查整治,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多元共治共管,彻底斩断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产业链,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通过持续整治,到2023年6月30日,努力达到非法捕捞渔获物“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整治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禁渔工作成果,使“不捕、不卖、不买、不食”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共识。
二、整治重点
(一)本市农(集)贸市场内非法经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及其制品。
(二)本市餐馆、饭店和熟食店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三)在网络平台上线上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商品信息。
(四)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渔网渔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三年,第一年集中攻坚,第二年精准发力,第三年深化巩固。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重点打击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非法交易行为,通过迅速采取措施,集中开展依法查处,查办一批大案,整治一批问题隐患,形成多部门联合严打高压态势,有力遏制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行为。
(二)持续发力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面打击整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对屡打不绝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下狠手、出重拳,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薄弱环节。
(三)深化巩固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固化打击成效,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长效机制,营造“不捕、不卖、不买、不食”的社会环境;总结分析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健全落实联合执法合作机制。
四、工作举措
(一)加强餐饮行业监管。以水产品及其制品使用量大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全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食材原料关,加强索证索票管理,不得经营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改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店招、牌匾和菜单。(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等部门)
(二)加强广告行业监管。严禁发布、全面清理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对经营者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法严厉查处。(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强化网络交易监测,杜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网络销售行为。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加强监测,及时采取下架违法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四)加强商贸流通监管。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查,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查验并留存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不得采购和销售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不得采购和销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不得采购和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大案要案查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违规出售、利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水生野生动物、违规发布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予以查处。突出执法办案的导向作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整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推进全市联合打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专项执法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执法监督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成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拒食野生江鲜,努力使食用和经营野生江鲜者被广泛抵制。要及时曝光查获的大案要案,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做好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举报受理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定期将专项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专项行动联络员名单于7月9日上午下班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每周四将《打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郭钢,电话:3218839,18155003993。邮箱:zfjczdk@163.com。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监管执法、物种鉴定和收容处置的衔接工作,强化行刑衔接,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全时空、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管。持续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规交易、非法制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食品行为,确保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得到落实。
附件:打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打击非法交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
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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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项 |
单位 |
本周新增数 |
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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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巡查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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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加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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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销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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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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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 |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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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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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引导 |
变更、注销含“江鲜”“捕捞”“渔港”等名称的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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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店招、店牌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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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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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发放宣传资料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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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测 |
监测电商平台(网站) |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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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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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下架(删除、屏蔽)交易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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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测 |
监测检查发现违法广告线索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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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 |
接到举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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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违法线索 |
农业农村部门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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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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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
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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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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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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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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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相关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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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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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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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经营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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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 |
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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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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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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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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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首次报送时间为7月9日16时,之后每周四16时前报送本周新增数和累计数。打击违规交易野生动物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合并至本表统计,不再单独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