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
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
滁政办秘〔201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改革转制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结合滁州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体系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记功奖励的个人,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伤亡抚恤。继续参照《军人抚恤条例》和《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评为烈士或伤残人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发放抚恤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对评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继续享受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三)走访慰问。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的合作共建,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二、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一)交通出行。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交通出行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本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在全市铁路站、客运站等场所增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消防救援人员参观市内旅游景点,凭有效证件享受免门票、购票折扣等政策。
(二)看病就医。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增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市内医院享受挂号、诊治、住院优先等服务,特别是要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在抢险救灾、灭火救援期间出现突发伤病等意外情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优先、及时救助。
(三)子女教育。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参照《滁州市教育局 滁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滁教〔2013〕22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机构改革完成后,市教育体育局根据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后的称谓、机构、职级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中考加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等方面,继续享受原有优待政策。
(四)家属随调、落户和就业。在中央出台最新保障政策前,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落户、就业等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等执行,继续按原有政策安排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落户、就业,发放随调家属未就业补贴,继续给予离职消防员就业培训扶持。
三、加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力度
(一)经费保障。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加班补助、出警补助、高危岗贴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全市各级消防部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双拥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和目标绩效考核等考评范畴,依等次为编制内人员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待遇保障。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现有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住房保障。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全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对符合政策性购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给予优先安排和配租。消防救援队伍未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前,其在职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参照《滁州市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实施办法》(滁金管委〔2017〕6号),享受公积金贷款优待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关文件对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