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意见个别条款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8〕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0〕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一项调整为: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就业的,随就业单位参保;未就业的,由个人缴费参保,不得向前补缴。其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征地时男45周岁(含45周岁)、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发放养老金待遇时,凭发放养老金待遇材料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证等材料,政府按原渠道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发放养老金待遇时,凭发放养老金待遇材料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证等材料,政府按原渠道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二、三项调整为:鼓励被征地时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费。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一年减缴一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但至少需缴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当地城镇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对应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