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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06/16 1.2w 阅读 470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滁政办〔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过程中,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将幼儿园布点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加强规划管控。

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等。

第六条  国土房产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建设规模以及产权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政府)等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辖区政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界限、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时序,优先安排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对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幼儿园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

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部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二条  对要求配建幼儿园的,规划部门在第一期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核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辖区政府签订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十三)产权登记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提取第一期项目监管资金余额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辖区政府办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手续。国土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核验配套幼儿园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  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并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建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97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