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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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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滁政办〔2017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基层立法点的建立、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并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或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人才;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至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3年一个周期。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确定。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与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就立法项目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的,应当提供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或其他相关材料。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或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开展座谈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并按时反馈。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工作档案。

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或其他相关材料有保密要求的,相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立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寄送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等资料,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人民政府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附 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琅琊区清流公共服务中心、南谯区人民法院、安徽奥特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明光市司法局、来安县工商联、来安县家宁医院、全椒县环保局、定远县规建局、定远县桑涧镇政府、凤阳县城管执法局、凤阳县文广新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