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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11/16 1.3k 阅读 417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加快形成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重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提高镇、村规划编制水平,科学编制镇、村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开展。2016年底前,完成凤阳县、来安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完成县城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发布。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积极推动“多规合一”。加强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快建立市域—县域全覆盖的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2016年底前,完成滁州中心城区“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化平台。2016年底前,定远县率先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各县、市争取完成“多规合一”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集约绿色发展。各县、市、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加强城市设计研究,深度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提升城市品质。2017年6月底前,各地完成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贯彻实施。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周边建筑高度、风格、色彩及景观廊道。(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规划市场监管。加强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管理,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计单位,依照安徽省建立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信用档案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审批规划

(五)严格规划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审批权限,严禁越级、越权审批城乡规划。市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禁以非法定规划替代城乡规划,严禁以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纪要替代审批机关规划批复文件。对未履行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审批备案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备案。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后,需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审批后,需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公示公开制度。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时,必须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审批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建设项目现场、规划展示馆等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提高规划决策科学性。重大规划决策在审议前须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认真执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水平。(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实施规划

(九)严格执行规划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必须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紫线”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琅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规划条件管理。出让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开展建设工程核实工作,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规划核实的技术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严格规范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过程中要依法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并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严禁违规变更容积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因城乡规划修改、建设条件变化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容积率的建议,按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进行中心村布点。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大对农房、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加强乡镇政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职责。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被授权的乡镇政府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审计局)

(十五)落实决策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等,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对城乡规划决策过程要明确专人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规划督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争取从2017年开始向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加强对党政干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面向基层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开展城乡规划进社区和乡村活动,提高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加大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预算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相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作为,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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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