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降成本减轻
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秘〔201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和《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22号)要求,围绕增效益,推进降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 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
2. 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等)
3. 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 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5.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至12%,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6. 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剩余比例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县市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 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残联、市人防办)
8. 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规划建设委)
9.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县市区政府)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0. 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降低财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银监局、市人行)
11. 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行)
12. 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500万元以下业务全部纳入政银担合作试点,扩大业务覆盖面,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快推进“税融通”业务,加强宣传培训和协调调度,鼓励企业诚信纳税,帮助广大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有效扩大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市人行)
13. 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行动,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常态化应用,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有效对接;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银监局、市人行)
五、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4.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确保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企业达到17户。继续争取电力直接交易资格指标,确保企业直购电规模逐年扩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15. 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确保滁州市区工业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区(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南京市,下同)。对用气量大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根据“煤热联动”的原则,制定蒸汽浮动定价机制,确保蒸汽到户价格不高于周边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16. 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深入实施节能减排企业、技术、装备、项目、服务“五个一百”专项行动,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17. 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定远、凤阳、明光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 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县市区政府)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境内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9. 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支持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0. 积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鼓励从事车货匹配的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市政府成立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降成本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兑现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