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审批
项目前置要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行政职权阳光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以下简称“前置要件”),是指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决定准予行政审批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部门审查前置要件应按照设定行政审批或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设定的条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实施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后,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并公布,实施部门不得实施。
经公布的前置要件,未履行备案或变更程序的,不得增设。
第六条 实施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前置条件材料名称和数量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范围,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审批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前置要件发生变更的,实施部门应事先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前置要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变更。
第八条前置要件实施中存在争议,不作出具体规定可能会对社会经济发展或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部门可以对前置要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前置要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实施部门依第八条规定拟对前置要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应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履行相应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
市政务服务中心认为需要履行论证、听证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程序的,实施部门应当执行;必要时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自行组织论证、听证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 前置要件涉及其他关联行政审批项目,能够采用并联审批或集中办理等方式办理的,实施部门与关联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用并联审批或集中办理等方式办理。
前置要件涉及其他关联行政审批项目,部分前置要件在申请人办理关联行政审批项目时业已提供,且由关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查证属实的,实施部门可以对前置要件予以简化。
第十一条依第八条规定对前置要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定情形消失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停止执行。
行政审批实施中,实施部门认为部分前置要件确无必要的,实施部门可以对前置要件进行优化精简。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遵循精简、效能、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对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进行梳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前置要件涉及应由实施部门组织培训、考试的,实施部门应明确组织培训、考试的机构,并合理安排培训、考试的频次和内容等。
第十四条前置要件涉及中介机构服务的,实施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实施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规范、高效服务,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成本。
第十五条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提请有关机关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