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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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的意见

2022/06/15 1.5w 阅读 54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是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矛盾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全市8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有7个县(市、区)建立了仲裁庭,占县(市、区)总数近88%,超额完成省政府目标任务近18个百分点,位居全省第二;有5个县(市)建立了81个乡镇调解庭。仲裁机构的建立和运转,对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看,乡、村两级仲裁机构网络体系尚不健全,还有部分乡镇未建立调解庭,大部分村未成立调解小组;仲裁机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工作开展不够正常,仲裁庭硬件建设还很薄弱,这些都严重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功能的发挥。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仲裁机构建设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仲裁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严防“挂空牌子”,确保“建立一个,运转一个”,切实发挥仲裁机构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巩固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要求,建立仲裁委员会章程,进一步细化明确仲裁庭和调解庭、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健全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例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仲裁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仲裁员和调解员参加教育培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健全案件合议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健全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对受理的纠纷案件按调解、裁决分类保存,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对每一个案件的申诉书、答辩书、应诉书、裁决书(调解书)及有关证据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采取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诉讼的调解仲裁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一要及时立案。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要认真取证。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主张提供的证据,应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认真调查取证。三要耐心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四要公正裁决。仲裁委员会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五要准确送达。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六要监督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委员会要监督执行,当事人一方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按照仲裁庭建设的“五有”标准,即:有固定的仲裁场所,有规范的仲裁程序,有健全的仲裁制度,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仲裁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将仲裁员的培训、调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办公设施、农民仲裁员务工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要按照《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83号)“要保证编制,充实人员,给足经费,认真做好乡镇农经站恢复和完善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农经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仲裁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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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