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滁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招商、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应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业用地供应进度进行分解,落实到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控制指标及环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预公告。同时在省以上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第七条预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性质、坐落、面积等;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产业类型、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三)对所需地块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书面告知预申请人。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拍卖起始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通知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环评、企业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
(二)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注明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开工、竣工期限、投资强度、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受让人、面积、使用年限、出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如出让后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发布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或者虽已开发建设但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工或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