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2008/03/24 3.0k 阅读 452 点赞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

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和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民福〔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同时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肿瘤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只对属救治范围的疾病提供医疗服务,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医疗救治范围。

第三条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明显特征的疑似流浪乞讨病人应采取谁发现谁护送至定点医院或通知“120”急救中心的方法进行救治。在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救助站)内发病的,由市救助站通知“120”急救中心接送至相应定点医院治疗。救助过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指导市救助站做好站舍及相关处所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第四条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有关部门或群众的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患者及时送到相应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应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收治,不得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站对其身份、救助类别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市救助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对初诊后无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接诊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市救助站给予救助。

第五条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在医保病人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第六条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七条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后2日内,属市救助站救助范围,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站通知其监护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不属于市救助站救助范围或虽属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医院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治。

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医疗费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条市政府设立医疗减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中专项列支,并鼓励社会各界慈善捐赠。

医疗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定点医院在下一季度开始15日内,统一将上季度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信息、发生的医疗及生活救助费用等报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每季度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标准执行。

第九条定点医院、市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分别情况给予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收流浪乞讨病人或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接收或改正;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

(三)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助。

第十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残儿童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死亡人员处理

(一)可以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派出所联系,来人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人处理的,按滁州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做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

(三)对患传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滁州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

附件:

滁州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

姓名

年龄

家庭

地址

救助

地点

救助

时间

护送

单位

护送人(签字):联系电话:

期: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期: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期:

治疗费

(元)

手术费

(元)

药费

(元)

合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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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