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地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并规定如果未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包括用人单位未向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虽然向劳动部门提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不予备案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接受),为此,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社保缴费义务吗?
解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并不需要提交书面经过备案的劳动合同。同时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申报手续,又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
对于劳动合同的备案,主要是基于对劳动力就业的统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3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规定未对何谓“备案”予以明确。结合“备案”字面含义及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专家认为劳动合同备案机构没有对劳动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劳动合同备案机构发现劳动合同存在违法之处的,应向备案人指出并建议其修改,备案人拒绝修改的,备案机构应将相关问题转交劳动执法机构确定和处理。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广泛推广应用为契机,进一步做细做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退工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基础工作,采取四项举措实行“发证、登记、参保”齐步走,全力推进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工作,从而确保企业及时备案登记、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提醒:在阳光政务、电子社保愈加普遍的背景下,用人单位缴费申报将更多的通过网络进行,不断的优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业务办理门槛,逐步的取消一些原先需要提供纸质类书面辅证材料的相关规定。无论从目前的法律要求,还是从实践的发展方向,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并不需要提供经过备案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社保网与就业网上交换信息实现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不予以备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且可以先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