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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2/05/12 1.1w 阅读 38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滁州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6日

滁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通过过程评价、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和年终书面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通过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县(市、区)食安办评价等方式进行,对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食安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过程评价细则、督查检查细则及年终书面考核细则。

(二)过程评价。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牵头任务,结合平时工作成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成效进行动态评分。过程评价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20%。

(三)督查检查。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依据督查检查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5%。

(四)满意度测评。市食安办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

(五)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年终书面考核。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终书面考核评分。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书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60%。

(七)综合评分。市食安办对相关单位的过程评价、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及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八)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A级,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95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低于80分的为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一律为C级:

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 对我市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B级及以下负主要责任的。

市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安委审定。

第九条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食安办根据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每年11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向市食安办报送书面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市食安办视情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市食安委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

(三)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办副主任单位或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分组对成员单位考核材料进行评分。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0%。

(四)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市食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日常工作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30%。

(五)成员单位互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相互进行评分。成员单位互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

(六)各县(市、区)食安办评价。市食安办将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印发各县(市、区)食安办,各县(市、区)食安办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分。各县(市、区)食安办评价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

(七)综合评分。市食安办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及各县(市、区)食安办评价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八)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0%(含50%)的为A级,得分排在50%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 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 本系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 对我市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B级及以下负主要责任的。

市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安委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市食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县(市、区)食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在全市后三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的县(市、区)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7〕29号)同时废止。

滁州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县(市、区)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具体举措〉的通知》(皖办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药安委委托市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安办)会同市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从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药安办根据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明确督查检查细则、年终书面考核细则。

(二)督查检查。市药安办会同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30%。

(三)满意度测评。市药安办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

(四)报送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药安办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书面考核。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终书面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书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65%。

(六)综合评分。市药安办对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七)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次,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C级:

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5. 对我市在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B级及以下负主要责任的。

市药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药安委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市药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在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药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县(市、区)药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在全市后三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药安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被约谈的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抄送市药安办。市药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

第十条  对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7〕29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