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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2025/09/05 1.3w 阅读 234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2025年6月2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

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后监督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含县、市、区)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体制。

第五条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后监督管理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等工作,牵头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检查工作,建立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与项目现场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对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实时、动态跟踪监管,做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中标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工程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实施跟踪、考核。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项目现场监管系统,明确专人管理;

(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

(三)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实施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四)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否按合同工期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扬尘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合同、变更及验收信息;

(七)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存档验收资料;

(八)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及变更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第九条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负责。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预警提示和反馈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5.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6. 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 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是否与合同一致;

8. 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 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10.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是否存在超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的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进行招标采购的情况;

3. 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4.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5.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6.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7. 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 供货数量、货物(服务)质量、供货(服务)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 货物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按规定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及时存档等;

10.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三)产权交易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 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转租的;

5.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6. 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办理资产或房屋使用权移交手续并引发争议的;

7. 是否及时收取交易金额(租金)并上缴非税专户;

8.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9.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0.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四)其他交易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合同内容是否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一致;

3.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5.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6.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7.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人员等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扬尘整治管理不到位、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等情形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发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移交属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先行调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形成卷宗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七)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纪委监委处理。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导向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供应商)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监管部门及有权查处部门应自作出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充实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后监督管理中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严禁收受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等行为。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加强标后工作的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办秘〔2018〕192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