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秘〔201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政府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议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第三条 立法咨询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立法咨询员的选聘、联络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声誉;
(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的选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科研院所等单位征集推荐人选名单,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遴选,公示后形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讨论;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
(四)参与立法后评估;
(五)其他与立法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及时获取我市立法信息;
(二)应邀参加有关立法活动;
(三)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获取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认真负责,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要求参加立法咨询活动;
(三)不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以立法咨询员的身份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四)组织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咨询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立法咨询员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作成立法咨询员名录。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立法咨询员:
(一)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邀请咨询活动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立法咨询员的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立法咨询活动所需经费,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