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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2016/09/01 1.5w 阅读 242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染病

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6〕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广大防治人员发挥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安全防护

1. 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部门传染病防治疫情特点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满足现场处置需求的防护装备,为传染病现场处置一线人员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施设备,有效降低感染风险。

2. 建立预防性用药和相关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使用制度。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传染病防治所需要的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疫苗等清单,明确种类和数量,建立传染病防治预防性用药和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使用制度,编制储备计划,及时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安排符合条件的仓库或冷库储存,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做好日常储备工作。

3. 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技术方案,每年开展人员防护培训或演练,确保防治人员熟练使用各类防护设施设备,有效降低防治人员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4. 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确定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级传染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要确定县级医院作为收治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功能分区,做到分区清楚、流程科学、安全卫生、标识明显,便于就医;要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污水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

5. 加快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资金投入、仪器设备购置、技术人才招聘和引进等工作力度,使其发挥社会效益。

6. 做好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接诊处置工作。加强医院预检分诊、处置和转诊等工作,配备充足、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转诊应使用专用车辆。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等传染病转诊及救治设备设施,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7. 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安全防护。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独立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专兼职人员数量、专业配备等应符合规范要求。要制定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各类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医院感染与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等,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完善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职业安全与伤害的防护制度与措施,建立职业暴露报告、评估及随访制度、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8. 规划建设符合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科学规划和布局符合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建设和后期运行维护的资金安排。已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要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建立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源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

9.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2016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经费,逐步使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

10. 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及标本保藏、储存运输等相关规范和操作规范,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加强对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开展培训或演练,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和相关人员防护

11. 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并进行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级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12. 加强患者遗体、染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进行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政策

13. 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津补贴待遇。人社、财政、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津补贴制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发放到位。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14. 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六、强化政府工作责任落实

15.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各项措施。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设备、物资等供应和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6. 加大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公益宣传责任。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各类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每年安排一定的版面和播出时段免费刊播传染病防治知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将传染病防治知识融入教学活动当中,普及大中小学生卫生防病知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