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4/07/30 5.6k 阅读 354 点赞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滁政〔201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报送市政府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政府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可以采取座谈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复杂问题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涉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是否违法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制定机关现行同级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内容重复上位法规定,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制定必要的;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五)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六)应当进行论证、听证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没有进行的;

(七)其他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情形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权的,审查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逾期未回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员。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询咨询员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应根据规范性文件内容,注重听取市政协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和市律师协会意见。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可以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异议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向市政府或本部门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送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决策的,还应当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或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市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涉及多数群众重大利益的,还应当通过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实施后评估和清理

第二十八条  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主要执行部门应开展实施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实施后评估可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条  主要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评估报告,对文件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执行后果、效率、效益作出说明,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暂缓执行、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每隔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凡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按《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