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7月9日
滁州市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一)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综合实力省内领先的骨干企业;
(二)市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四、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国家组织评估中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
六、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
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与我市及省政府签订创业合作协议,由落户地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八、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予以0.5万元申请费用资助;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重要发明专利申请,为加快获得授权而办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每件予以1500元专利检索费用的资助。
九、重点企事业单位加强发明专利研究和布局设计,一次性申请5件以上中国发明专利,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每件予以1000元资助。
十、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予以0.5万元年费、转化和交易等运用的资助。
十一、开展专利权质押反担保贷款融资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据实予以资助,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二、滁州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兑现市直、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苏滁现代产业园的企业享受上述政策。
十三、对县(市、区)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除第八至十一条由市财政承担外)以县(市、区)财政承担为主,市财政视财力状况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十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五、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科技局2011年制订的《滁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