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4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1.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授权审核审批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困难群众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发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再由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逐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 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制定评议办法,对民主评议的内容、方式、程序和参加人员等作出具体规定。
4. 审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 公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资金测算、制定发放清单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筹集资金、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工作;代发金融机构按照发放清单,在2日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四)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两级明确机构承担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分别配备工作人员不超过4人和3人,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市级成立“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由市民政局牵头,整合相关资源,建立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抽查对象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传统信息核对工作,并负责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报申请人员信息和接收人员核对报告。市、县联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高效、公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车辆拥有、出入境等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交通部门负责提供车辆运营、承租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等;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等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五)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定期核查,核查频率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要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作出说明。
(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开通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建立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度。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信访事项,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据实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发放分类施保金等方式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县人社部门应当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市里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统计、教育、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审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合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工作保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开展对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和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可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配备2至5人。要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队伍整体素质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县、乡救助工作负责人每人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资金筹集机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规模,结合民政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五)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