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
滁政办〔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快流转步伐,集聚发展要素,不断提升我市现代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服务网络,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力争达到200万亩,其中500亩以上连片流转达到100万亩,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实施规模流转后,设施农业比重达到50%以上,品种优质化率达到95%以上,标准化率达到7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农机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85%以上,流出农户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50%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三)健全服务窗口。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建设覆盖所有涉农乡镇,并做到“五有”:即有人员、有电子显示屏、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有规范的交易流程、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上墙,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实行A、B岗,做到一次性告知。逐步健全县有中心、乡有窗口、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四)完善仲裁机构。要加强县(市、区)级仲裁庭建设,固定仲裁场所,规范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制度,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仲裁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调解庭和村级调解小组建设,严格执行先乡村调解,后申请仲裁的程序。继续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调解仲裁体系。
(五)严格交易程序。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制作土地流转交易流程示意图,引导流转双方规范交易行为。流转交易中,完善流转主体申请、供需信息发布、土地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和流转登记归档等内容。
(六)规范合同文本。乡镇流转服务窗口要提供使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指导流转双方公平签订流转合同。流出方委托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七)加强档案管理。县、乡两级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双方信息,落实专人负责流转信息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工作月报制,实行乡镇每月向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土地流转进展情况。
(八)强化项目申报。从今年开始,各县(市、区)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申报,必须经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大厅)审核。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大厅)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逐项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培育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领导联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制度,形成一位领导、一个部门、一名农技人员共同联系指导一个家庭农场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大户发展升级为家庭农场,探索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采取公司制、股份制等形式,有效开展农资联购、农产品联销、资源配置、资金互助、技能提升、技术指导等服务。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切实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十)鼓励规模经营。鼓励支持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发展农业,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大投入、加强融资、加快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有效举措。支持城市工商资本采取发展专业大户、创办家庭农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从事农业生产。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应用现代农业科技,加强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的机械化、设施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
(十一)加强风险防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各级农村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指导,对规模流转受让主体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评估,作为确定流转规模的依据,并为规模流转受让主体提供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切实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合同履约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建立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推进农业资源向现代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农村工业向开发园区和功能区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加快建设美好乡村。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仲裁员培训、调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办公设施、农民仲裁员误工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支持。
(十四)加强项目和用地支持。农业、水利、国土、财政、农机等有关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流转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机补贴等项目。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管理用地的相关政策,对辅助生产管理建造仓储、晒场等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十五)实行信贷保险倾斜。各地应当支持金融部门为规模流转主体提供抵押、担保、授信等各类信贷服务,为发展规模经营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对国家规定的农业参保品种应保尽保,要准确核灾定损,及时赔付到位。县级财政可对其保费在原有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十六)优先注册和税收优惠。工商部门要指导具备条件的流转大户和家庭农场组建企业实体,及时为其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提高流转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税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流转主体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减免。
(十七)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出去的农户家庭成员,要优先安排参加农民工培训(含创业培训),享受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对进城务工的人员,参加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对有创业项目、创业条件的人员,需场地支持的,可优先进入当地乡镇建设的农民工创业园。
(十八)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把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办)农业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从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奖励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的镇、村和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等受让主体(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县(市、区)要拿出相应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激励推进农村土地规模流转。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