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安置房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安置小区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安置小区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由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关办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安置小区土地、房产初始登记。
二、关于安置房产权登记
安置小区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完成后,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应及时为征迁户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征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应当持征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安置房与被征迁房屋价值相等的部分免缴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征迁双方当事人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房产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安置小区,市国土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 被征迁房屋土地为集体土地安置在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按国有划拨方式登记。
2. 被征迁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的,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按国有划拨方式登记。
3. 被征迁房屋土地为国有出让的,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按国有出让方式登记。
三、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