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5日
滁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市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市级所有财政资金的支出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级补助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财政支出审批管理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市财政局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审核汇总,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于30日内将预算批复各部门(单位)执行。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和已核定的预算金额按月审批拨付,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项目支出。
1.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明确规定资金具体分配使用计划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按规定程序拨付。
2.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了总体使用方向但未落实资金具体分配使用计划的一般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3.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美好乡村建设等市级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共同审查,经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条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一)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已明确了资金使用项目及用途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指标文件进行分配并拨付有关单位。
(二)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共同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有关单位。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的审批管理
(一)市级财政预算追加的原则。
1. 事前审批原则。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无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在本部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通过压缩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解决。
2. 民生优先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追加,尽可能把新增财力优先用于民生支出及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
3. 轻重缓急原则。对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4. 综合预算原则。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追加支出安排根据财力可能和单位需要从综合预算中统筹考虑。
5. 讲求绩效原则。建立部门(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市级财政预算追加的范围。
市级财政预算追加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未列入部门(单位)年初预算,或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形成的必要支出,须按一定审批程序增加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 中央和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2. 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需增加的支出;
3.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
4. 年初未能列入部门预算,确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支出。
(三)市级财政预算追加的程序。
预算追加资金实行部门(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制度。
1. 部门(单位)申报,政府签批。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部门(单位)要提出规范、完整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预算追加资金申请坚持一事一报原则,经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转市财政局受理。上半年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市直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市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2. 财政审核,整理报批。财政部门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原则,认真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所申请事项和资金进行严格核实,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结余,以及市级预备费、当年度新增可用财力和上年专项结转余额等情况审核并提出意见。原则上下半年每月由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呈报市政府审批。
3. 政府审批,财政追加。单项追加20万元以下,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项追加20万元至50万元,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单项追加5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研究审批。
(四)特殊事项的预算追加。
市委、市政府文件已经明确预算追加用途和追加数额的支出项目,由主办单位将相关文件交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用于应急突发事件的追加支出,市财政局立即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五)其他。
1. 预算追加资金申请报告获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拨款手续。未获批准的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回复。
2. 事关全局性的重大支出项目追加预算和超收财力安排的支出事项,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批,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严肃财经纪律
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跟踪分析、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