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6日
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持公共广场环境的整洁、美观,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广场,是指市中心城区已建成,经过绿化、亮化、硬化,配套一定公共设施,既可满足承办各种大型社会活动,又可供市民休闲、游憩、娱乐、观赏、锻炼和举办公益活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开放性公共场所。公共广场具体名单由市城建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局)负责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规划、工商、环保、交通、物价、民政、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进入公共广场范围内的团体和个人,应自觉维护管理秩序。
第五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共广场内从事下列影响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摆摊设点;
2、组织文娱演出、体育活动,进行宣传展览、新闻发布、产品推荐、专业咨询等活动;
3、悬挂、张贴宣传品,发布广告,放飞气球,放置气柱、拱门等;
4、其他影响公共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公共广场内除老、弱、病、残者专用代步车辆和确需进入广场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广场禁行区域内行驶。
第七条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2、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广场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公共设施;
4、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以及宣传牌、灯具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标语;
5、放养宠物;
6、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损坏公物行为:
1、践踏草坪、花坛或在绿地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2、折损、刻划或摇晃树木,采摘花卉;
3、其他破坏绿化或者广场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在公共广场内打架斗殴、非法集会、聚众闹事,不得进行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公共广场内举行的文体活动应当在相应功能区域内进行,所使用的音响设备音量分贝应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严禁噪音扰民。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局)负责解释。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局)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