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9/05 1.1w 阅读 12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市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滁州市市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滁州市市级地质勘查资金(以下简称市地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勘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本市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地勘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市级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划入部分);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市地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项目的确定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效益的优化。

第五条对市地勘资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市地勘资金与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市地勘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地勘资金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地勘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市地勘资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市地勘资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市地勘资金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检查市地勘资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市地勘资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市地勘资金可以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

(一)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由市地勘资金全额投资。

(二)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市地勘资金、原矿业权人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三)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省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市地勘资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市地勘资金合作投资。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和地勘单位立项建议,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由市地勘资金全额投资或市地勘资金与其他机构合作投资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在招投标工作和勘查项目审核论证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市地勘资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经市地勘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市本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复的市地勘资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地勘资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地勘资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地勘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市地勘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中有由财政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利用市地勘资金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市地勘资金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是指市地勘资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地勘资金投资的项目勘查工作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市地勘资金所投资部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或处理。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市地勘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资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市地勘资金、其他投资人、原矿业权人合作投资的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地勘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资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市审计局对市地勘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担市地勘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地勘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