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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2012/07/20 1.0w 阅读 312 点赞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制订的《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依据市地税局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条 评估系统结合滁州市房地产自身特征,通过采集区域内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例,制定滁州市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建立以基准价格、社会政策、小区、楼栋、房产个体特征5类层面变量以及学区、板块等20项参数变量为体系的滁州市房地产特征价格模型,通过“基准价格+特征变量”的逐项调整,生成存量房评估价格,实现“一房一价”。

第四条滁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依据所在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并根据所在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幅予以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滁州市市区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交易实际成交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

第五条评估价格主要应用于市区存量房交易中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核定征收。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第六条成立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小组,负责对基准价格进行修正。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季度修正一次,如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将及时进行修正。

第七条纳税人对评估系统生成的存量房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存量房交易价格复核申请,按照《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解决。

第八条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